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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加密就業“雷區”:發幣撤池=4 年刑期,6 大涉幣罪名避坑指南

大學生加密就業“雷區”:發幣撤池=4 年刑期,6 大涉幣罪名避坑指南

ChaincatcherChaincatcher2025/08/08 16:20
作者:OdailyNews

獲利 150 元,判刑 9 個月,別把金額大小不當事兒。

作者:Wenser,odaily

一直以來,加密貨幣行業都是一座黑暗森林,既需防範鏈上安全威脅,更要警惕現實世界的法律利劍。尤其對涉世未深的年輕群體而言,發幣、OTC 交易、操縱流動性池等行為背後的刑事風險邊界往往認知模糊。

為提升風險防範意識,Odaily 星球日報梳理近年國內典型涉幣司法案例,剖析關鍵法律風險點(注:本文僅作普法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條款以官方解釋為準)

罪名一:倒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涉案金額超 2 億元

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顯示,四川樂山中院提級審理一起利用 USDT 非法買賣外匯案件。

2020 至 2021 年間,萬某園等人通過「人民幣---USDT---美元」方式非法交易外匯,涉案金額超 2.34 億元。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主犯萬某園被判處有期徒刑 13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114 萬元;被告人黃某圓、陳某文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2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71 萬元、25 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息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另有 2 起案件同樣為非法經營罪,在此一併列出:

其一,2022 年 12 月,大埔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現金買賣虛擬貨幣案作出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主犯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20000 元;判處從犯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天,並處罰金 1000 元;依法沒收贓款 5101770 元,上繳國庫。

據悉,2021 年 11 月陳某做起現金買賣虛擬貨幣的業務,其向認識的幣圈散戶收購 USDT,再倒賣給收購方,從中賺取差價。每次交易的牌價由收購方定價,收購方對比 1 個 U 幣的價錢和其他虛擬幣種當天牌價,計算出有賺的牌價。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現金,陳某怕被人搶劫便雇請李某以保鏢身份護送與散戶交易的現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李某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二,三個「95 後」小夥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媒介,從事買賣外匯「生意」,短短數月完成交易 650 余次,兌換外匯近 3000 萬元。經建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等三人最終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至 1 年 6 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檢察官審查認為,林某等三人以虛擬貨幣為媒介,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額,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開國家外匯監管,影響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眾所周知,國內的外匯管制條例對個人每年換匯額度限制在 5 萬美元左右,而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為外匯處理和交易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因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第一起案件中涉案金額巨大、犯罪時間跨度較長,因而被作為法律適用準確、裁判導向適當、示範意義突出的提級管轄典型案例。第二起、第三起案件的情況類似,但或出於情節相對較輕的原因,對應處罰也相對較輕。

罪名二:洗錢罪,銀行流水 2.5 萬元,非法獲利 5000 余元

江蘇溧陽市人民法院於 2024 年 7 月 26 日對一起虛擬貨幣洗錢案作出判決。一化名小吳的待業男子因參與虛擬貨幣洗錢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000 元。

案情顯示,2023 年 11 月,小吳為償還大學期間因投資外匯和虛擬幣欠下的信用卡債務,通過 Telegram 接觸「洗錢公司」。他在交易平台購買 U 幣,然後通過「U-MATOU」APP 轉移和出售,從中賺取差價。

2023 年 12 月 22 日,溧陽市公安局中關村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稱自己被人以「刷單」的方式詐騙 3830 元。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查明,其中 2520 元打入了小吳的銀行卡內,涉及小吳的銀行卡。經調查,小吳的銀行賬戶總流水 13 筆,共計 2.5 萬余元,個人非法獲利 5000 余元。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洗錢也是加密貨幣行業的高頻罪名之一,無論國內還是海外,無論規模大小、涉案人員背景,都存在一定的洗錢風險,尤其是個人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幫助境內外非法公司進行資金轉移,極易構成幫助罪。

罪名三:詐騙罪,00 後大學生發行土狗幣後秒撤流動性,獲刑 4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3 萬元

00 後大學生楊啟超在 BNB Chain 上發行「土狗幣」 BFF,因撤回流動性導致他人損失 5 萬 USDT,被河南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3 萬元。

2024 年 5 月 20 日,該案在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楊啟超的辯護律師仍然為其做無罪辯護認為,本案被告人楊啟超發行的虛擬幣擁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約地址,不存在所謂「假幣」,而被告人和報案人都是幣圈資深玩家,對於炒作虛擬幣的風險有明確認知。此外,平台允許隨時添加或撤回流動性,被告人的行為不違反平台規則。而被害人持有的 BFF 幣,在案發後因流動性增加而升值,若交易即可兌回比之前更多的 USDT 幣,則被害人不存在任何損失。生於 2000 年的楊啟超,案發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2022 年 5 月初,他關注到一個名為區動未來 DAO 社群自治組織,為發行去中心化的虛擬代幣進行前期的宣傳、預熱。他創建了一款與區動未來英文名一樣的代幣 BFF,添加了 30 萬枚 BSC-USD 及 63 萬枚 BFF 的流動性。在楊啟超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羅某花費 5 萬 USDT 兌換了 85316.72 枚 BFF,僅僅在 24 秒後,楊啟超便撤回了 BFF 的流動性,導致羅某用 81043 枚 BFF 只兌回了 21.6 枚 USDT。羅某在溯源時通過一名共同的微信好友,找到了楊啟超。羅某要求楊啟超退還其損失,遭到拒絕。

2022 年 5 月 3 日羅某報案,稱其投資虛擬幣被騙人民幣 30 余萬元(用 5 萬 USDT 折算)。不久,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刑事立案,並於當年 11 月在浙江杭州將楊啟超抓獲。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是的,發幣撤池子嚴格意義上來說也構成犯罪,尤其是有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且能夠鎖定具體的發幣人。據知情人士透露,楊某為「鏈上職業開釣魚詐騙盤子的狗莊」,且經常假借正規項目的名義於同樣時間開盤撤池子,堪稱「職業慣犯」。據此前新聞消息,作案人員甚至曾揚言稱「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點回來而已,我沒少被割。」提醒廣大用戶,必須遵守國內法律法規,不要參與發幣活動。

罪名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高涉案金額達 2.1 億余元

2024 年 11 月,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眾號,近期由施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等 10 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經法院審理,李某某等 10 名被告人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6 年至有期徒刑 2 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人民幣 50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

2021 年 5 月以來,李某某先後糾集黃某、金某某等人以「區塊鏈」「虛擬貨幣」為噱頭,為牟取非法利益,以購買持有虛擬數字幣 A 和發行虛擬數字幣 B、C 為由,在網絡平台設置 5 個資金池,通過現場會議、微信群等線下與線上相結合的方式,打造成功人士人設,利用特殊職業背景,打著「一幣一豪宅,一幣一豪車」「一天輕鬆賺幾十萬上百萬」等口號大肆宣揚獎勵制度、盈利前景,誘騙廣大群眾以購買、銷毀、加資金池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完成下發的任務,獲得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投資額作為依據的靜態分紅和動態收益,形成了 5 個返利層級。

經鑑定,李某某等人利用網絡平台收取的傳銷資金累計達人民幣 2.1 億余元。施甸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某以虛擬貨幣為噱頭,伙同其餘九名被告人利用網絡平台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傳銷資金累計達 2.1 億余元人民幣,情節嚴重,李某某等十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法院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年 9 月,湖北省鐘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等三人組織、領導傳銷罪一案,經依法判決,陳某等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35 萬元。據警方調查發現,一個以陳某、丁某某、付某三人為首的傳銷組織決定發行自創虛擬幣獲取收益。三人商定了推廣模式、獎勵制度、利益分配機制等事項,並遠赴外地找到某軟件設計公司負責人盧某某(另案處理),開發虛擬幣軟件 APP。2022 年 2 月,APP 正式上線運行。同年 2 月 19 日,陳某等三人為 APP 舉辦了發布會,並呼朋喚友參與虛擬幣項目,同時以投資虛擬幣項目為名,成立傳銷組織「某某社區」。為提高推廣效率,陳某三人利用互聯網平台以及在全國各地召開線下培訓會等方式宣傳虛擬幣項目,通過「某某社區」發展會員,引誘他人投資購買虛擬幣成為會員並發展下線。承辦檢察官介紹,陳某三人按照發展下線數量及下線會員繳費金額,給予上線會員相應返利,形成上下線層級。經過幾個月的精心推廣,該組織迅速壯大,為方便管理,三人將組織按照地域劃分為五大戰區、十六個先鋒小組,並選派骨幹成員分別負責,五大戰區每天通過線上聊天軟件組織會員召開晨會,號召會員完成下達的業績任務。

截至案發,APP 共有一萬余個註冊會員賬號,最高層級數為 17 層,涉案金額達 5700 余萬元。「該虛擬幣沒有實際價值,該項目也沒有任何實體經營活動,全靠不斷發展下線維持運轉,上線賺的實際上就是下線投進去的錢,一旦沒有源源不斷的下線投入資金,項目就會崩盤。」承辦檢察官介紹,丁某某、付某、陳某通過 APP 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 41 人以上,其組織形式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組織。2023 年 1 月 11 日,陳某、丁某某、付某被民警抓獲歸案,三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2259 萬余元。2023 年 12 月 22 日,該案被移送至鐘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承辦檢察官認為:陳某、丁某某、付某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後經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當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加密貨幣往往也是傳銷罪的重災區以及常見包裝手段,這也是國內很多人「談幣色變」的一大原因,而上文兩起案件中,一個傳銷層級多達 5 級;另外一個傳銷層級則來到了誇張的 17 級,遠遠超出國內分銷 3 級的限制,且涉案資金規模在數千萬乃至上億人民幣的量級,因此也被列為代表性大案。

罪名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額最多達 1500 多萬元

2021 年 3 月,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關於利用比特幣「跑分」的案件二審判決書顯示:7 名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機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和其他「比特幣」軟件,以購買、出售虛擬幣的方式進行「跑分」,涉案金額超過 900 萬,但是作為「跑分」收取佣金的 7 名犯罪嫌疑人中收入最多的只收到 8500 元,最少的只有 500 元。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 7 名犯罪嫌疑人最高有期徒刑 4 年,最高並處罰金人民幣 1 萬元。

2022 年 3 月,夫妻二人用自己的虛擬幣賬戶為上游犯罪洗錢 1500 萬余元,從中賺取所謂的「搬磚費」。經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起訴,今年 3 月初,該起為虛擬幣「殺豬盤」洗錢的案件宣判。最終,張某、陳某夫妻二人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10 個月,並處罰金 1 萬元;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3 年,並處罰金 8000 元。

2023 年 8 月,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2 年 2 月,陳某接到林某的電話,指引他下載某聊天軟件並按照要求將他名下的兩張銀行卡發到聊天群裡,很快,兩張銀行卡收到 7 筆轉賬,產生銀行流水 99609 元。隨後,陳某繼續按照林某的指引,將卡內的錢轉入他名下的支付寶和微信賬戶,再從上述賬戶轉入他的第三張銀行卡中。最後,陳某從賣家處購買價值 94988 元的虛擬 U 幣,並將交易截圖發到聊天群裡完成交易,從中賺取佣金 147.1 元。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 9 個月,緩刑 1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檢察官說法:詐騙團伙利用虛擬貨幣轉移、洗白贓款,這種以購買虛擬幣為名進行網絡洗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這一罪名中的案件當事人最少獲利不足 150 元,但最終獲刑卻達到 9 個月,且罰金也遠高於獲利佣金,不得不說,無論是自己從事「跑分」類佣金活動還是幫助其他人洗錢,都是極具風險的行為,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罪名六: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罪,最高獲利超 250 萬元

2023 年 10 月,由林某、陳某等五人組成的團伙出資找人搭建虛假的跑分網站,並在網站鏈接中植入購買的木馬病毒,之後利用聊天軟件引誘受害者點擊鏈接,進而遠程操控電腦盜取虛擬貨幣。五人共盜得價值 1.8 萬元的 USDT 幣 3000 枚。2022 年 3 月,五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公訴機關將五人訴至法院。

廣州海珠法院最終判決,五名被告人因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到 2 年不等,以及 30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的罰金。

2024 年 6 月,網安企業 360 三位員工因竊取他人虛擬幣被判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 日,洪某伙同陽某、張某(均另案處理),通過分析利用 Yapi 遠程代碼執行漏洞獲取目標虛擬幣網站權限後,以內網橫向滲透、植入木馬等方式控制內網服務器,找到服務器源碼後下載分析出被害人蘇某 1 個虛擬錢包地址、私鑰等,並構建虛假指令轉移被害人虛擬錢包地址中的虛擬幣。事後,其兌換為其他虛擬貨幣後予以出售,共計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 250 余萬元。

Odaily 星球日報銳評:值得一提的是,加密貨幣目前已被不少地方法院認定為個人資產。因此,通過木馬病毒等方式盜取加密貨幣獲利的行為既被視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罪,同時也有一定概率被視為盜竊罪、搶劫罪。

例如,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於 2022 年審理了一起萊特幣投資民事糾紛。最終認定,從性質上看,萊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比特幣搶劫案件,最終認定,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形式,但不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最終,被告人一夥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比特幣,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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